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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24民初33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杜爱明与李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爱明,李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24民初3389号原告杜爱明,男,汉族,1978年1月10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被告李莉,女,汉族,1968年9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郫县。原告杜爱明与被告李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杜爱明自愿申请撤诉,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爱明撤回对被告李莉的诉讼。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杜爱明承担。审判长 张 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向彦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