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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2民初138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烟台富美特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烟台富美特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2民初13801号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文化街127号5号礼堂一层203室。法定代表人:褚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启瑞,北京瑞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华,女,1978年7月8日出生,汉族,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职员,住址同单位。被告:烟台富美特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芝罘区峰山路1号。法定代表人:孙其霞,总经理。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富美特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9日立案。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陈依卓宁审判员 闻 汉 东审判员 崔 宇 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 子 沫-2--3-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