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3民初75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陈正国与张勇、李增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正国,张勇,李增真,陈立珍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3民初7561号原告:陈正国,男,198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习成,湖北浩颂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张勇,男,1980年1月28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现住武汉市江汉区。被告:李增真,女,198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现住武汉市江汉区。第三人:陈立珍,女,1956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正国与被告张勇、李增真及第三人陈立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正国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张勇位于武汉市江汉区花楼街198号宝利金国际公馆C1栋28层04室房屋,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陈正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张勇所有的坐落于武汉市江汉区花楼街198号宝利金国际公馆C1栋28层04室房屋(房屋产权证号:武房权证江字第××号)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余文庆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温光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