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502执12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邵振英与李龙、李翔健康权纠纷一案冻扣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卫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振英,李龙,李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502执1277号申请执行人邵振英,女,生于1965年5月10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被执行人李龙,男,生于1995年7月5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初中文化,司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被执行人李翔,女,生于1994年2月26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高中文化,苹果专卖店销售,系被执行人李龙的姐姐,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本院在执行邵振英与李龙、李翔健康权纠纷一案,于2016年10月17日向被执行人李龙、李翔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龙、李翔向申请执行人邵振英赔偿经济损失4761.9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3元,执行费50元,共计4824.9元,但被执行人李龙、李翔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龙、李翔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824.9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孙永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范 婷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