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7民初81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胡维与重庆市洪藤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冯能伍劳务合同纠纷一审小额诉讼案件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维,重庆市洪藤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17民初8129号原告:胡维,男,197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代理人:刘后斌,重庆市云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陈怡,重庆市云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市洪藤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法定代表人:彭祖红,职务不详。原告胡维与被告重庆市洪藤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维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后斌、陈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重庆市洪藤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劳动报酬7400元,并按约定支付违约金。事实和理由:原告给被告承接的室内装修工程做贴砖工作,被告欠原告工资7400元,在原告催收过程中,被告于2016年2月7日出具欠条给原告,承诺于2016年2月23日付清,逾期每日按10%计算违约金。现被告逾期未支付,故起诉请求支付。原告举示欠条和被告的工商登记信息支持其诉讼请求。被告重庆市洪藤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没有答辩。本院认为,劳务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本案原告举示的有被告法定代表人彭祖红签名的欠条载明了做工地点、工种及工资金额,足以证明被告欠原告劳动报酬7400元的事实,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劳动报酬74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欠条约定了逾期付款违约责任,但约定逾期按日10%计算违约金过分高于原告资金被占用的利息损失,本案可按年24%计算违约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重庆市洪藤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胡维劳务费7400元及违约金(自2016年2月2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每年24%标准计算违约金)。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重庆市洪藤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张友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郁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