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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4民初15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来县支行与朱雪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来县支行,朱雪峰,任桂花,王江,李梅,冯国君,付淑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4民初1588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来县支行,组织机构代码证号66904912-1,住所地黑龙江省泰来县记。代表人巴峰,男,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岩,女,1986年6月14日出生,银行职员,住所地泰来县。被告朱雪峰,男,1972年2月2日出生,住所地泰来县。被告任桂花,女,1966年2月11日出生,住所地泰来县。被告王江,男,1973年8月29日出生,住所地泰来县。被告李梅,女,1970年8月27日出生,住所地泰来县。被告冯国君,男,1974年10月27日出生,住所地泰来县。被告付淑清,女,1975年10月9日出生,住所地泰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来县支行诉被告朱雪峰、任桂花、王江、李梅、冯国君、付淑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来县支行以被告朱雪峰、任桂花在开庭审理前偿还贷款的本息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来县支行撤回对被告朱雪峰、任桂花、王江、李梅、冯国君、付淑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9.00元,减半收取294.5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来县支行自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郭雁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