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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1执13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陈冲与卑其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冲,卑其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81执1326号申请执行人陈冲。被执行人卑其昌。申请执行人陈冲与被执行人卑其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31日作出的(2015)启吕民初字第011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限被告卑其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陈冲借款人民币15万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50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经向金融机构、房产交易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卑其昌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信息,于2016年10月18日查封被执行人卑其昌名下苏F×××××号车辆一部,查封期间两年,自2016年10月18日至2018年10月17日止。经调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条件成熟时再申请恢复执行。现(2016)苏0681执1326号案件尚未执行到位150000元。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上述事实,有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相关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民名下无存款、房产信息,查封车辆下落不明无法处置。经调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也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5)启吕民初字第011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复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周 杰执行员 施 丁执行员 潘 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德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