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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25民初15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严强诉贾林、侯国忠、陈体明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强,贾林,侯国忠,陈体明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25民初1533号原告严强,男,汉族,1974年10月18日生,住四川省西充县。被告贾林,男,汉族,1956年11月5日生,住四川省西充县。被告侯国忠,男,汉族,1963年6月8日生,住四川省西充县。被告陈体明,男,汉族,住四川省西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严强诉被告贾林、侯国忠、陈体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严强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严强起诉后又自愿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990元减半收取13995元,由原告严强负担。审判员  李明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韩莎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