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27执字6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刘艳与宋铁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秭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秭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艳,宋铁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27执字632号申请执行人:刘艳,女,199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宜都市。被执行人:宋铁贵,1987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秭归县。申请执行人刘艳与被执行人宋铁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鄂0527民初140号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认宋铁贵尚欠刘艳人民币5000元,宋铁贵定于2016年10月1日前付清。因被执行人宋铁贵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艳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依法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宋铁贵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共计5050元(含执行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梅 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卫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