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522民初40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孟庆超与郭伟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庆超,郭伟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2民初4037号原告孟庆超,男,197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郭伟伟,男,1979年7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庆超与被告郭伟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孟庆超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庆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庆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孟庆超负担。审判员  姚晓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甜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