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民申17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明月香与李秀荣、李晶继承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明月香,李秀荣,李晶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民申176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明月香。委托代理人:李桂英,系明月香之女。委托代理人:姜庆慧,黑龙江金圣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秀荣。委托代理人:郑东明,黑龙江率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晶。委托代理人:郑东明,黑龙江率航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明月香因与被申请人李秀荣、李晶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哈民少终字第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查,现已审查终结。明月香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原审判决没有查明明月香与李秀荣、李晶签订的遗产分割协议中所涉“36平方米房产”系明月香曾经居住、有产权的36平方米房屋。该争议36平方米房屋所有权人是案外人李霞。在水源街二胡同8号院动迁时,明月香才得知该院内没有被继承人李金普的合法财产,其从事实、法律上都无法实现继承权,因此明月香对2014年4月10日双方达成的协议的内容存在重大误解,该协议内容显失公平。二审判决错误认定违法建筑为合法财产,侵犯了明月香的合法继承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2014年4月10日,明月香与李晶、李秀荣达成遗产分割协议,约定���“1、坐落于哈尔滨市道外区水源街二胡同8号的房产36平方米,车库73平方米,以上两处房产李秀荣、李晶自愿给付明月香作为补偿,该房屋的相关权利义务一并给付明月香,如有动迁或因政策变化导致房屋变动与李秀荣、李晶无关……。”该协议签订后,哈尔滨市道外区水源街二胡同8号动迁。明月香在办理房产动迁手续时得知协议约定的36平方米房产系案外人李霞所有,此房产不属于李金普可继承遗产范围。明月香认为其对2014年4月10日双方达成的协议内容存在重大误解,该协议内容显失公平,故请求法院判令撤销该协议,并对李秀荣名下位于道外区宏伟小区14栋6单元1-2层1号房产进行析产继承。经原审查明,道外区水源街8号院内房产共分为三部分:一部分为所有权人为李霞的144.06平方米房屋;一部分为70余平方米无产权房屋;另外还有一部分是300平方米违法建筑。二审判决认定道外区水源街8号院内单独存有36平方米房屋,无事实根据。另外,二审法院依李秀荣申请调取了“144.06平方米房屋”产权相关证据。证据显示,1998年李春普取得了该房产所有权证书。1999年10月25日李春普与李霞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契约,并且李霞已于1999年11月2日缴纳了相关房产契税,并办理了所有权人为李霞的产权证书。现明月香主张,其办理房产动迁手续时得知李秀荣、李晶签订的遗产分割协议中涉及的“36平方米房产”包括在登记李霞名下144.06平方米内;而李秀荣、李晶主张该争议“36平方米房产”属于违法建筑300平方米中的一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对违法建筑而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条的规定,所有权的取得必须以其合法性为前提。也就是说法律所保护的财产首先必须是当事人合法取得的财产,违法建筑由于其本身具有违法性,不能产生法律上所保护的所有权。违法建筑的建造人对违法建筑不享有所有权,其非法的本质属性不能具有完整、合法的产权,故不能作为李金普的遗产进行分割、继承。因而,无论明月香与李晶、李秀荣签订的遗产分割协议中约定的“36平方米房产”是李霞所有144.06平方米中一部分,还是300平方米违法建筑中的一部分,明月香对协议约定的内容均不能得以实现,其诉请撤销与李秀荣、李晶于2014年4月10日签订的��议书的理由成立,一审法院予以撤销并无不当。该协议撤销后,李金普的遗产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处理。鉴于原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明月香再审立案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闫谦逊代理审判员 孔祥鹏代理审判员 吕一由二〇一��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安伟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