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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6刑初33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苏丽绮苏某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丽绮苏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6刑初3354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苏丽绮苏某,女,1982年5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顺德区杏坛镇森盈海鲜店员工,户籍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4月1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经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决定,于2016年4月27日被取保候审,经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6年8月11日对其继续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16年9月27日对其继续取保候审。辩护人梁朗辉,广东常道律师事务所律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6)34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丽绮苏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丽绮苏某及其辩护人梁朗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2年3月28日,被告人苏丽绮苏某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杏坛支行申办了1张卡号为62×××13的金穗信用卡,随后开始使用该卡透支消费。2014年9月22日,被告人苏丽绮苏某最后一次主动还款人民币2000元,随后再消费人民币1625元。2015年1月份开始,中国农业银行顺德杏坛支行先后以信函、短信及电话等方式多次向被告人苏丽绮苏某催收,但其拒不还款。截至2016年3月27日,被告人苏丽绮苏某累计透支上述信用卡本息合计人民币33286.85元,其中透支本金人民币23986.99元,透支利息人民币7878.62元,滞纳金人民币1384.45元。2016年4月14日,被告人苏丽绮苏某已将上述欠款全部还清。针对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抓获经过;被害单位报案人周嘉怡周某的陈述及授权委托书、报案控告书;被告人苏丽绮苏某的供述;证人苏某的证言;被害单位提供的开卡申请资料、交易流水清单、信用卡状况查询结果、催收历史记录、寄送透支通知书名单、顺德区邮政局投递证明;被害单位出具的还款证明;被告人苏丽绮苏某的户籍证明等。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苏丽绮苏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苏丽绮苏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均无异议。被告人苏丽绮苏某的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案发后被告人的家属代其归还了信用卡全部欠款;3.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没有犯罪前科。综上,建议对被告人苏丽绮苏某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苏丽绮苏某犯信用卡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苏丽绮苏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数额较大,侵犯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制度和发卡银行财产所有权,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苏丽绮苏某犯信用卡诈骗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苏丽绮苏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苏丽绮苏某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苏丽绮苏某的辩护人所提的各项辩护意见,经查均属实,本院均予以采纳。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三款、第四款及第五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苏丽绮苏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 挺人民陪审员  钟玲芝人民陪审员  王 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家华胡健欣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第1页共8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