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182刑初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被告人张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11**刑初51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黑河市黑北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黑河市黑北地区人民检察院以黑北检刑诉〔20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河市黑北地区人民检察院检查员李晶、代理检察员訾伟、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4月14日开早饭时,被告人张某在三监区生产区与被害人李某某因打豆浆发生口角,产生矛盾。饭后,李某某尾随张某进入卫生间,殴打了张某,被其他犯人拉开。当日7时48分,被告人张某来到卫生间,见李某某正背对着自己,便用右臂勒住李某某脖子,将其摔倒,致李某某头部受伤。经法医鉴定,李某某头部颅内出血构成轻伤一级,头部颅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对以上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书证发案报告、破获经过、北安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断书、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张某某、赵某、刘某的证言、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张某的供述、北安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照片、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李某某均系黑龙江省华山监狱三监区服刑人员。2016年4月14日开早饭时,张某在三监区生产区与李某某因打豆浆发生口角产生矛盾。饭后,李某某尾随张某进入卫生间,拽住张某的衣服质问张某,并殴打了张某,被其他犯人拉开。当日7时48分,被告人张某来到卫生间,见李某某正背对着自己清洗拖布,便上前用右臂勒住李某某脖子,将其摔倒,致李某某头部受伤。经法医鉴定,李某某头部颅内出血构成轻伤一级,头部颅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狱内案件立案表证实黑龙江省华山监狱于2016年4月22日对张某故意伤害案立案侦查。2、发案报告证实案件发生的过程。3、破案经过证实黑龙江省华山监狱狱内侦查机关侦破此案的经过。4、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2015年12月3日,被告人张某因犯盗窃罪,被肇东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00元。5、执行通知书证实,被告人张某刑期自2015年5月25日起,至2017年5月24日止。6、北安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断书证实,2016年4月15日,被害人李某某被北安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断为内开放性颅脑损伤、急性硬膜下血肿、颅骨骨折、头面部及全身多处挫伤、心动过缓并心律不齐。7、证人张会原的证言证实2016年4月14日7时40分许,被告人张某殴打李某某的经过。8、证人赵丹的证言与张会原证实内容基本一致。9、证人刘峰的证言证实2016年4月14日早饭后李某某殴打张某的经过。10、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4月14日7时许,其去一房打饭位置打豆浆,张某没让他打。后其发现张某进入卫生间后,便尾随进入卫生间打了张某。过后,在其进入卫生间清洗拖布时,张某从后面把他的脖子勒住,之后的事情就不知道了。11、被告人张某的供述证实其与李某某发生冲突的起因及其伤害李某某的过程,与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能够互相印证。12、黑龙江省北安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证实,李某某头部颅内出血构成轻伤一级,头部颅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13、现场勘查笔录、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14、视频资料证实案发经过。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张某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罪,应当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与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与犯盗窃罪尚未执行完刑罚七个月零四天,并处罚金200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0日起,至2019年2月1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刘文涛审判员 王海军审判员 邹 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翟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