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403行初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李瑞芝与鹤岗市采煤沉陷综合治理办公室行政行为违法并赔偿损失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瑞芝,鹤岗市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办公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黑0403行初61号原告李瑞芝,女,1944年11月26日出生,住鹤岗市工农区。被告鹤岗市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办公室,住所地鹤岗市南山区。法定代表人吴沈义,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温博舒,系该办公室留守科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王占军,系该单位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瑞芝请求确认被告鹤岗市采煤沉陷综合治理办公室行政行为违法并赔偿损失一案中,原告李瑞芝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瑞芝承担。审 判 长 白 梅代理审判员 赵 昱人民陪审员 高宏颖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志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