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1执25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王奋雄与贺志飞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奋雄,贺志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2525号申请执行人王奋雄,又名王凤雄,男,1970年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贺志飞,男,1978年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王奋雄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陕0821民初249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贺志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向被执行人贺志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王奋雄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150元,申请执行费2930元。执行中经本院向当地银行系统、车辆管理部门、房屋管理部门、工商部门查询均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21民初249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小平代理审判员 马久雄代理审判员 任彦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文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