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04民初6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熊某与万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某,万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04民初659号原告:熊某,男,1970年10月31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佐亮,江西锦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万某,女,汉族,1971年11月1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熊俊盛,江西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熊某与被告万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6日立案。原告熊某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熊某以双方女儿去世没多久,有些事情尚需处理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某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50元,由原告熊某负担;依法退还原告熊某人民币150元审 判 长 程志勇人民陪审员 王桃红人民陪审员 余美秀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熊思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