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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81执71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与诸暨市杰杰机械有限公司、浙江何仕汽车工具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诸暨市杰杰机械有限公司,浙江何仕汽车工具有限公司,何建军,潘红英,汤飞勇,傅建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81执716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暨阳路158号。负责人:傅锡炎,系支行行长。被执行人:诸暨市杰杰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店口镇大坞村。法定代表人:汤飞勇。被执行人:浙江何仕汽车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次坞镇杭金衢高速公路东侧。法定代表人:何建军。被执行人:何建军,男,1962年8月2日出生,汉族,桐庐县人,住桐庐县。被执行人:潘红英,女,1964年5月9日出生,汉族,桐庐县人,住桐庐县。被执行人:汤飞勇,男,1977年7月3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被执行人:傅建利,女,197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与被执行人诸暨市杰杰机械有限公司、浙江何仕汽车工具有限公司、何建军、潘红英、汤飞勇、傅建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681民初67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应履行人民币100万元及利息,诉讼费12030元,执行费12899.44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暂时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681执716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培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XX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