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02民初23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高翠香、陈璐与李朋、李继宝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翠香,陈璐,李朋,李继宝,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坊子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2民初2354号申请人高翠香。申请人陈璐。被申请人李朋。被申请人李继宝。被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坊子支公司。申请人高翠香、陈璐与被申请人李朋、李继宝、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坊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高翠香、陈璐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继宝名下鲁V×××××号小型轿车进行扣押。申请人以其自有房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李继宝名下鲁V×××××号小型轿车一辆,期限为2016年10月20日至2018年10月19日。或查封价值相当的财产。案件申请费3520元,由申请人高翠香、陈璐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吕 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陈学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