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403刑初3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李超龙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超龙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403刑初370号公诉机关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超龙,男,1980年5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化州市。因本案于2015年9月29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取保候审。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以珠斗检公诉科刑诉(2016)3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超龙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改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玲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超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11日23时许,被害人陈某与谢某在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新堂村新堂市场93号(被告人李超龙经营的店铺)门前,因争抢摊位而发生争吵。随后,陈某与被告人李超龙(谢某的丈夫)、谢某等人发生打斗。期间,被告人李超龙在其店铺内拿起拉卷闸门用的铁条打伤了被害人陈某的头部。经鉴定,陈某的面部挫擦伤,左眼挫伤导致视力丧失,符合钝器作用所致,现遗留左眼视力明显下降,已达二级盲,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伤残程度为第七级伤残;被告人李超龙牙齿少部分缺失,颈项部皮肤擦伤,符合钝器作用所致,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谢某头面部软组织擦伤,符合钝器作用所致,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害人陈某在住院治疗期间,被告人李超龙为陈某垫付了医疗费人民币5000元。2015年9月29日,被告人李超龙到公安机关投案,并供述了上述事实。2015年12月1日,被告人李超龙赔偿给被害人陈某人民币15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超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到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住院押金收据,被害人陈某出具的收据,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作案工具的照片,证人林某、周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谢某的证言,被害人陈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被告人李超龙的供述及指认现场笔录,现场勘查记录表,现场照片,法医学检验初步意见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被害人陈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本院的主持下,被告人李超龙与被害人陈某达成了调解协议,并依照协议一次性赔偿给被害人陈某人民币21000元,获得其谅解。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超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李超龙具有如下量刑情节:1.犯罪后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2.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并依照协议赔偿给被害人,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超龙的犯罪情节,结合其悔罪表现,决定对其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超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缴获的作案工具铁棍一条,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邝占雄代理审判员 周宗丽人民陪审员 梁泽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杜伟娟附:裁判依据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