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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422民初13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辽县支行诉被告王忠华、荣福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辽县支行,王忠华,荣福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422民初134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辽县支行。负责人:马伟波,行长。委托代理人:赵月辉、姜秀林,该行渭津分理处职员。被告:王忠华,男,汉族,住所地吉林省东辽县凌云乡。被告:荣福坤,男,汉族,农民,住所地吉林省东辽县凌云乡平川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辽县支行诉被告王忠华、荣福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因原被告自行和解,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辽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680元减半收取34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辽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王洪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 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