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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民辖终11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江苏韵乾担保有限公司与吴艳文、常熟市勤丰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殷喜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殷喜峰,江苏韵乾担保有限公司,吴艳文,常熟市勤丰彩印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辖终11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殷喜峰,男,1977年1月12日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韵乾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韵乾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北首巷和睿大厦707室。法定代表人:单海建。原审被告:吴艳文,女,1976年3月29日生,汉族。原审被告:常熟市勤丰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勤丰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碧溪新区李袁村。法定代表人:殷喜峰。上诉人殷喜峰因与被上诉人韵乾公司、原审被告吴艳文、勤丰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6)苏0104民初398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殷喜峰上诉称,上诉人及原审被告吴艳文、勤丰公司的住所地均在常熟市,本着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法院管辖。如按原审查明的事实,本案也应由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将本案移送移送至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与纠纷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案涉《最高额借款合同》中约定:“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如果双方有争议,协商不成,发生纠纷由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合法有效。由于南京市行政区划调整,原来由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均由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审理,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对上诉人殷喜峰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郑彦鹏审判员  张国庆审判员  郑 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 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