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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4执4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朱力与范峻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力,范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4执448号申请执行人朱力,男,197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范峻,男,197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朱力与被执行人范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7日作出(2014)鄂硚口商民初字第00372号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朱力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应执行标的额11358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作出的(2014)鄂硚口商民初字第00372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本金11358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长江审判员  游向东审判员  成晓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文新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