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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92民初20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刘爱民与张敬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爱民,张敬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92民初2025号申请人:刘爱民。被申请人:张敬芙。原告刘爱民与被告张敬芙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刘爱民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由威海市百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爱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张敬芙名下位于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城故事台北家园3号楼708室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二、冻结被申请人张敬芙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227002230023713005账户上的存款195000���,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朝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彭玲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