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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002刑初1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张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献忠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1002刑初181号公诉机关荆州市江北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献忠,男,2016年4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湖北省江北农场公安局看守所。被告人张献忠未委托辩护人,自行辩护。荆州市江北地区人民检察院以鄂荆江检刑诉(20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献忠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荆州市江北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献忠到庭参与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荆州市江北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献忠与被害人许开梅之子龙志系朋友关系。2016年3月9日晚,被告人张献忠因不愿回家,到位于江北农场江北大道45号楼1门502室的被害人许开梅家中休息。同年3月10日,被告人因无钱可用,产生盗窃的念头,遂趁许开梅家中无人之机,通过“58同城”网发布二手电器出售信息,联系到荆州市沙市区“现代家电维修”负责人肖春。当日17时许,被告人张献忠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将许开梅家中的1台海信牌47寸液晶电视机变卖给肖春。次日,被告人张献忠再次通过“58同城”网寻找二手电器买家,于当日16时许,联系到二手电器回收商黄普成。当日18时许,被告人张献忠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将许开梅家中的1台荣事达三洋牌洗衣机、1台晶弘牌冰箱、1台万家乐牌热水器变卖给黄普成。后张献忠将销赃获得的人民币1100元全部予以挥霍。经江陵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4台电器共计价值人民币6016.70元。案发后,赃物被全部追回,退还被害人。2016年4月7日,在江北农场江北大道45号楼1门502室,被告人张献忠被警察抓获。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张献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张献忠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恳请法院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献忠与被害人许开梅之子龙志系朋友关系。2016年3月9日晚,被告人张献忠因不愿回家,到位于江北农场江北大道45号楼1门502室的被害人许开梅家中休息。同年3月10日,被告人因无钱可用,产生盗窃的念头,遂趁许开梅家中无人之机,通过“58同城”网发布二手电器出售信息,联系到荆州市沙市区“现代家电维修”负责人肖春。当日17时许,被告人张献忠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将许开梅家中的1台海信牌47寸液晶电视机变卖给肖春。次日,被告人张献忠再次通过“58同城”网寻找二手电器买家,于当日16时许,联系到二手电器回收商黄普成。当日18时许,被告人张献忠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将许开梅家中的1台荣事达三洋牌洗衣机、1台晶弘牌冰箱、1台万家乐牌热水器变卖给黄普成。后张献忠将销赃获得的人民币1100元全部予以挥霍。经江陵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4台电器共计价值人民币6016.70元。案发后,赃物被全部追回,退还被害人。2016年4月7日,在江北农场江北大道45号楼1门502室,被告人张献忠被警察抓获。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张献忠指认作案现场、被盗电器照片、赃物收缴的情况说明、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被告人身份信息,证实被告人身份及本案的案发、作案地点、赃物发还情况;2、被害人许开梅的陈述,证实自己家电器被盗的事实,其陈述与被告人的供述相印证;3、证人魏本生、肖春、黄普成的证言,其证词均与被告人供述一致;4、被告人张献忠的供述,证实被告人张献忠已对犯罪事实作出如实供述;5、江陵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经鉴定,被盗4台电器共计价值人民币6016.70元。上列证据经当庭质证,其来源合法,所证内容客观、真实,控辩双方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献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张献忠到案后,能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献忠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献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张黎明的刑期自2016年4月7日起至2017年12月6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赵耀东人民陪审员  张明红人民陪审员  马 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邓 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