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02执112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芜湖市道路运输管理处与被执行人陶荣华非诉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芜湖市道路运输管理处,陶荣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02执112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芜湖市道路运输管理处,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赭山中路8号,组织机构代码48512379-6法定代表人:季玮,处长。被执行人陶荣华,男,汉族,1984年3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南陵县。被执行第三人苏芳,女,汉族,1988年3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申请执行人芜湖市道路运输管理处与被执行人陶荣华非诉执行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0202行审5号行政裁定书,我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陶荣华和第三人苏芳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币11000元,现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全部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陶荣华和第三人苏芳的夫妻共同财产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赵仕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曹 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