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9行审1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临沭县环境保护局与临沭县文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临沭县环境保护局,临沭县文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1329行审170号申请执行人临沭县环境保护局。被执行人临沭县文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临沭县环境保护局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沭环罚字【2016】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2016年2月25日,临沭县环境保护局对临沭县文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作出沭环罚字【2016】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内容如下:1、罚款壹拾万元;2、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新上冲天炉停止使用。2016年2月26日,临沭县环境保护局将该决定书邮寄送达临沭县文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并于2016年9月8日向其送达催告书。临沭县文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间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经催告后又未自觉履行上述义务,故临沭县环境保护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处罚决定第1项,并申请执行加处罚款壹拾万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临沭县文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收到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应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临沭县环境保护局作出的沭环罚字【2016】15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二、限被执行人临沭县文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罚款10万元及加处罚款10万元,共计2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化芝审判员 李延安审判员 禚洪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田会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