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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3民初47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原告莱州市威力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凌源九洲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莱州市威力机械有限公司,凌源九洲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683民初4703号原告莱州市威力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曲倩倩,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玉顺,莱州市夏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振杰,莱州市夏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凌源九洲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云,总经理。原告莱州市威力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凌源九洲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莱州市威力机械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玉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凌源九洲矿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莱州市威力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诉请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叉装车款178336元及利息(自2013年9月26日起至判决生效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2年9月16日,被告购买了原告叉装车两台,一台为32吨的叉装车,一台为28吨的叉装车,合计货款为137万元,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并约定先行支付685000元,余款685000元自2012年10月25日开始至2013年9月25日止,于每月25日前各支付57083元,双方约定发生纠纷由莱州市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收到叉装车后共付给原告1191634元(于2014年10月11日给付的最后一笔款项为5万元),余款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以无款为由拖延至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公判。凌源九洲矿业有限公司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9月16日,原告莱州市威力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凌源九洲矿业有限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告购买原告生产的32吨、28吨叉装车各一台,总金额为137万元,按分期付款方式付款,先付685000元,余款685000元自2012年10月25日起至2013年9月25日止,每月的25日前各支付57083元。合同还载明,原告于合同订立的同时,将两台叉装车交予被告。上述合同签订后,被告提取了合同约定的叉装车,并陆续支付货款,但未按照合同约定于2013年9月25日前付清全部货款,截止至2014年10月12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78336元未付。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资金困难为由未予支付,原告遂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向本院提交的买卖合同、山东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对账单查询明细及原告业务员李卫涛与被告法定代表人杨云的通话录音在卷佐证。被告凌源九洲矿业有限公司经本院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未到庭应诉,亦未就原告主张的欠款数额提交反驳证据。本院认为,原告莱州市威力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凌源九洲矿业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诚实信用履行合同义务。原告提交的证据可以证实原告已经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交付标的物的义务,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履行付款义务,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凌源九洲矿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就原告主张的欠款数额提交反驳证据,本院对原告主张的欠款数额予以采信。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所欠款项,并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被告凌源九洲矿业有限公司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凌源九洲矿业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莱州市威力机械有限公司叉装车款178336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凌源九洲矿业有限公司付款的同时,支付给原告莱州市威力机械有限公司自2013年9月26日起至判决生效确定给付之日止按欠款额178336元比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67元,减半收取1934元,由被告凌源九洲矿业有限公司负担,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韩熙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