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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23民初25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原告张振习与被告李振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振习,李振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6)豫0923民初2596号原告张振习,男,1963年4月2日生,汉族,住南乐县。被告李振轩,男,1966年2月15日生,汉族,住南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振习与被告李振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振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振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振习负担。审判员  崔晓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荣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