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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91民初11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9-16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西湖区金唛可秀歌城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西湖区金唛可秀歌城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91民初1112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4k。法定代表人:邹建华。委托代理人:万小平,江西华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曾敏,江西华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湖区金唛可秀歌城,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站前西路***号,注册号:360103610023858。经营者:蔡庆伟,男,汉族,1985年3月26日出生,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诉被告西湖区金唛可秀歌城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撤诉。案件受理费4668元,减半收取计2334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负担。审判长  匡小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少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