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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4民初7341号

台州市专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祝勇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7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台州市专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祝勇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4民初7341号

原告:台州市专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路北嘉绿苑**号***号。

法定代表人:马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艺,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祝勇胜,男,197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

原告台州市专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祝勇胜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台州市专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市专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25元,由原告台州市专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张凯水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

书记员 朱玲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