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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民终27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喻正华与颜冬旭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颜冬旭,喻正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民终27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颜冬旭,职业不详。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喻正华,职业不详。上诉人颜冬旭因与被上诉人喻正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2016)苏0803民初43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颜冬旭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颜冬旭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业友代理审判员  刘 弘代理审判员  吴志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朱 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