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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73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02杨贞益与吕金财,陈熙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贞益,吕金财,陈熙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民初7323号原告杨贞益,男,汉族,1974年11月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普宁市麒麟镇后山村后山村***号,身份证号码4405271974********。委托代理人吴文燕,广东博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甘育宏,广东深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金财,男,汉族,1974年5月1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徐埠镇钩璜村吕家组**号,身份证号码3604251974********。被告陈熙平,1977年4月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四川省成都市龙泉区驿龙泉广乐路*号*栋*单元*楼*号,身份证号码5110271977********。上列原告杨贞益诉被告吕金财、陈熙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因两被告拖欠其借款人民币600000元,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600000元及利息(以人民币600000元为本金,自2014年11月1日起按年利率的24%计至全部本息清偿之日止);2、被告吕金财支付律师费人民币3000元;3、被告陈熙平对被告吕金财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两被告拖欠原告借款人民币390000元偿还属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吕金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杨贞益借款本金39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人民币390000元为本金,从2014年11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至债务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吕金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杨贞益律师费人民币3000元。三、被告陈熙平对被告吕金财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杨贞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894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4163元,由两被告负担人民币7731元;公告费人民币450元,由两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廖海俊人民陪审员  潘秋芬人民陪审员  曾映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彭 光书 记 员  梁娇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