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24民初46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1-11
案件名称
龚强与武汉汇力丰精密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强,武汉汇力丰精密科技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24民初4621号原告:龚强,男,1979年8月20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长沙市。被告:武汉汇力丰精密科技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经营场所湖南省宁乡县回龙铺镇。负责人:张居跃。本院在审理原告龚强诉被告武汉汇力丰精密科技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以双方已经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26元,减半收取113元,由原告龚强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晓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