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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430民初12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金晶与何冬姑、吴奇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彭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晶,何冬姑,吴奇峰,严卫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430民初1209号原告:金晶,男,汉族。被告:何冬姑,女,汉族,汉族。被告:吴奇峰,男,汉族,被告:严卫勇,男,汉族。原告金晶诉被告何冬姑、被告吴奇峰、被告严卫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金晶、被告何冬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奇峰、严卫勇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金晶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0万元;2、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及理由:被告何冬姑在2016年2月5日在原告处借款人民币10万元,并由吴奇峰、严卫勇作担保人,被告并向原告出具了欠条,约定期限为二个月还款,而借款人到期后未予以归还,后原告经多次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被告何冬姑称,借款属实,目前没有钱一次性还清,要作计划还款。被告吴奇峰、严卫勇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何冬姑于2016年2月5日在原告金晶处借款10万元,约定还款期限为二个月,由被告吴奇峰、严卫勇进行担保。借款到期后,而被告何冬姑未归还原告借款,被告吴奇峰、严卫勇也未履行担保责任。故原告诉至法院。本院认为,被告何冬姑未按借款约定及时归还原告借款,被告吴奇峰、严卫勇未履行担保责任,造成本案纠纷,应承担民事责任。原告要求三被告归还借款,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何冬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清原告金晶借款人民币10万元,被告吴奇峰、严卫勇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即1150元,由被告何冬姑、吴奇峰、严卫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江舟审 判 员  汪冰心人民陪审员  张 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徐 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