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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邗执字第22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戴兰美与张荣圣、张建富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兰美,张荣圣,张建富,张国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扬邗执字第2203号申请执行人戴兰美。委托代理人周茂林。被执行人张荣圣。被执行人张建富。被执行人张国柱。关于申请执行人戴兰美与被执行人张荣圣、被执行人张建富、被执行人张国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扬邗民初字第03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张荣圣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戴兰美支付借款本金14053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张荣圣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戴兰美支付律师费5万元;被执行人张建富、被执行人张国柱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上述法律义务,戴兰美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状况进行查询,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现和解协议正在履行,符合法律关于终结执行的法定情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扬邗民初字第03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审 判 长  张克侃代理审判员  谢东玥代理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