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726民初11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赵某诉黑山县某某村运输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黑山县某某村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726民初1137号原告赵某,男,满族,农民,现住址辽宁省黑山县。被告黑山县某某村负责人高某,系黑山县某某村村主任住所地黑山县委托代理人张广宇,系黑山县镇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黑山县新立屯镇新华村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诉。案件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赵某承担。审 判 长  吴国臣代理审判员  张永洲人民陪审员  王 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贾长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