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304执25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自贡市大安双龙桥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富顺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自贡市大安双龙桥混凝土有限公司,富顺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304执255-1号申请执行人:自贡市大安双龙桥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陶用权,经理。被执行人:富顺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文强,经理。本院在执行自贡市大安双龙桥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富顺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304民初45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富顺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可供执行财产进行查找,经查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生效。执行长 李 杨执行员 陈 利执行员 彭 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晓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