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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21民初17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原告肖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21民初1794号原告:肖某某,女,198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辽宁省朝阳县。被告:李某,男,198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辽宁省朝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肖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宫云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宗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