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22民初50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王敦敦与张延安、张夫玉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敦敦,张延安,张夫玉,谢冉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22民初5031号原告:王敦敦,男,198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沛县。被告:张延安,男,196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沛县。被告张夫玉,女,199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沛县。被告谢冉冉,男,198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沛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敦敦诉被告张延安、张夫玉、谢冉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敦敦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延安、张夫玉、谢冉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敦敦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敦敦撤诉。案件受理费880元减半收取计440元,由王敦敦负担。审判员 金战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