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04民初50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原告夏xx与被告陈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管辖权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xx,陈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04民初5031号原告:夏xx。被告:陈xx。原告夏xx与被告陈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夏xx诉称,要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30000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6年5月1日认识后,被告因生意周转向原告借钱一个月,其后一直不还,直至找不到人。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如所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实际居住地为常州市新北区xx1村5幢乙单元302室。被告居住地常州市武进开发区xx家园A区2幢丙单元302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为常州市××区,因此,本案应移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杨关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沈 燕第1页共2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