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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5民初37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2-21

案件名称

虞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商丘市嘉诚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虞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商丘市嘉诚商贸有限公司,张秀芝,闫文敬,田秀锋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5民初3712号申请人:虞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法定代表人:路传明,理事长。被申请人:商丘市嘉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法定代表人:张秀芝,董事长。被申请人:张秀芝,女,1971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被申请人:闫文敬,男,195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申请人:田秀锋,女,195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系闫文敬之妻。申请人虞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商丘市嘉诚商贸有限公司、张秀芝、闫文敬、田秀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330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同等价值的财物。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闫文敬所有的位于商丘市长江路北侧安居生活小区沉街综合楼16层的房产,产权证号:商丘市房权证(2001)字第C00X**号、商丘市房权证(2001)字第C00X**号。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  正  平审 判 员 梁  大  红人民陪审员 张    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晓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