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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26执8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赵西强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西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6执836号申请人赵西强,男,生于1966年5月4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宝鸡市公园路建行开发区支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171008419X3。负责人吴晓,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姚敏,陕西西虢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申请人赵西强与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陕0326民初692号调解书,该调解确定:由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于2016年8月10日前一次性赔付原告赵西强各项损失共计55483元。现申请案款5548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经督促执行,被执行人已自觉将案款55483元履行清结,现该调解书所确实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326民初692号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贺领会代理审判员  刘林刚代理审判员  王亚幸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武 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