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1执32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中闽建设有限公司与福建省惠建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闽建设有限公司,福建省惠建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1执3263号申请执行人:中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安县黄塘中标集团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76856400-6。法定代表人:汪慰文,负责人。被执行人:福建省惠建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螺阳镇新霞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70521203-8。法定代表人:邱经辉,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闽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惠建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伟峰审判员 侯炳泉审判员 郑育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泽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