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581执恢199之二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临清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潘庄支行与李学强、陈小敏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清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潘庄支行,李学强,陈小敏,李学刚,孟书芬,陈大岗,霍俊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81执恢199之二号申请执行人临清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潘庄支行。法定代表人王怀瑞,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学强,男,1982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临清市。被执行人陈小敏,女,198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临清市。被执行人李学刚,男,1969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临清市。被执行人孟书芬,女,1968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临清市。被执行人陈大岗,男,1978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临清市。被执行人霍俊芳,女,1974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临清市。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16)鲁1581民初8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学强、陈小敏、李学刚、孟书芬、陈大岗、霍俊芳名下银行存款元至临清市人民法院(本院开户行: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号9150115070042050004643)。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梁玉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其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