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91财保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刘欢与王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欢,王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91财保66号申请人刘欢,女,1982年6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被申请人王庆,男,199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申请人刘欢与被申请人王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庆所有的位于大庆市萨尔图区景程小区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标的额人民币920000.00元。担保人高明花、刘忠发自愿以其共同共有的位于开发区秀水路房屋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王庆所有的位于大庆市萨尔图区景程小区房屋予以查封;二、对担保人高明花、刘忠发共同共有的位于开发区秀水路房屋予以查封;三、保全费5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武保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