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4民初165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深圳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王彩霞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彩霞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4民初16569号原告深圳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滨河路与香蜜湖路交汇处天安创新科技广场。法定代表人长原彰弘,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中良,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薛泽鸿,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彩霞,女,汉族,住址山东省东明县。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深圳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彩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3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减半收取19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泽审 判 员 张焕川人民陪审员 钟惠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肖圆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