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81执7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榕东活动房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与周来水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榕东活动房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周来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81执701号申请执行人榕东活动房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住所地龙海市角美工业综合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黎明,总经理。被执行人周来水。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榕东活动房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周来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又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龙民初字第631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建东审 判 员 熊雯雯代理审判员 林俊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林道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