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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25民初15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韦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25民初1576号原告:韦某。被告:李某。原告韦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新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冯毓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