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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2民辖终9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北京梦幻鑫山角休闲俱乐部有限公司上诉北京远大彤盛物业管理中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梦幻鑫山角休闲俱乐部有限公司,北京远大彤盛物业管理中心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2民辖终9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梦幻鑫山角休闲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刘家村193号。法定代表人:李家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帅,男,1985年9月21日出生,北京梦幻鑫山角休闲俱乐部有限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远大彤盛物业管理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远大东路*号*层。法定代表人:高春祥,经理。上诉人北京梦幻鑫山角休闲俱乐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梦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远大彤盛物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远大中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6民初15086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梦幻公司上诉称:在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中已约定了管辖法院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故本案应当依据合同约定确定本案的管辖权,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针于梦幻公司的上诉,远大中心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远大中心依据其与梦幻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据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梦幻公司支付房屋租赁费等,故本案属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案属不动产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即涉案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涉案房屋坐落于北京市丰台区,故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梦幻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案件受理费70元,由北京梦幻鑫山角休闲俱乐部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汉一审判员  李 琴审判员  卫 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于明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