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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20民初156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上海集泰化工有限公司与浙江欧斯堡整体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集泰化工有限公司,浙江欧斯堡整体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20民初15663号原告:上海集泰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吴玉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奚益余,上海儒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欧斯堡整体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嵊州市。法定代表人:王吉。原告上海集泰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欧斯堡整体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奚益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上海集泰化工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52,335.5元及违约金(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自应付款日起算,算至2016年9月30日的违约金为21,020.54元,以52,335.5元为本金,自2016年10月1日起算,要求算至实际支付日为止。)事实和理由:2015年6月8日双方签订销售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油漆,付款方式为月结30日,如延期付款,每逾期一天,按照付款金额的千分之二支付违约金,同年9月,经对账,被告确认所欠货款52,335.5元,其中2015年6月货款为11,366元,7月货款为40,825.5元,8月货款为144元,经原告催讨未果,故诉请法院。被告浙江欧斯堡整体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供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向被告提供了价值52,335.5元的油漆(其中2015年6月为11,366元,7月为40,825.5元,8月为144元),对此,原告向本院提供了报价单及对账单予以佐证,故本院对被告拖欠货款52,335.5元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全面履行义务。原告按约履行了交货义务,但被告未能履行付款义务,显属违约,被告理应承担支付原告货款的民事责任,对于原告诉请的违约金,本院认为,双方约定,货款月结为30日,如逾期付款,需承担每日千分之二的违约金,现原告将违约金降至每日千分之一计算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另被告在本院传票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其行为是对原告诉称事实及诉讼请求答辩权利的放弃。故本院对原告诉请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浙江欧斯堡整体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集泰化工有限公司货款52,335.50元;二、被告浙江欧斯堡整体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集泰化工有限公司截止至2016年9月30日的违约金21,020.54元,以及自2016年10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52,335.50元为本金,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的违约金。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34元,减半收取计817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盛军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裕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搜索“”